欢迎访问本网站
审计处(在运行)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学校制度>>综合审计制度>>正文
广西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15-07-02 16:04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招投标工作管理,进一步健全招投标工作领导体制,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凡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内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凡未列入和达到政府采购规定要求,或者虽列入和达到政府采购规定要求但经申请批准,由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不管资金来源其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学校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章 招投标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基建、设备、后勤、图书馆的校级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以下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纪委、监察室、审计处、工会、财务处、基建处、实验设备处、后勤管理中心、图书馆。

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和若干个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讨论决定学校招投标工作以下重大事项:

1.审查批准学校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审定成立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及专项招投标工作小组。

3.审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申请及评标结果,必要时提请学校党政办公会审批。

4.其他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

(二)检查监督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及各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的工作。

(三)听取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及各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工作汇报,处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受理、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合同起草、签订等招投标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合法(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实施全程监督。

(二)对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等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查监督。

(三)对合同项目考察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四)对合同项目执行情况和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其他需要参与监督的事项,以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成立若干个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对专项招投标工作小组进行调整或增减)。

(一)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会、财务处、基建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设备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设备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会、财务处、实验设备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修缮、水电安装及绿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后勤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会、财务处、后勤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四)家俱、药品等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后勤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会、财务处、后勤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五)图书资料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图书馆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图书馆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会、财务处、图书馆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及相应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审查批准招标申请书、招标方式、程序及评标结果。必要时报请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三)会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及主管职能部门共同审核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确定招标项目评标小组成员名单,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采购预算、标底或工程量清单。

(四)参与对中标候选单位的考察和商务洽谈。

(五)组织并主持项目评标会。

(六)听取主管职能部门关于招投标工作情况的汇报。

(七)研究、讨论招投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按职能划分项目承办单位:

(一)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二)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由实验设备处负责。

(三)修缮、水电安装及绿化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后勤管理中心负责。

(四)家俱、药品等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由后勤管理中心负责。

(五)图书资料采购招投标工作由图书馆负责。

(六)其他采购(含服务)的招投标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及相应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按照学校年度工程、修缮和采购计划,做好招投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如项目调研、方案设计、样品选择等)。

(三)负责在校园网主页和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料进行审查。

(四)根据招投标工作程序,负责提供项目立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审。

(五)办理法人招标委托书,接受投标单位报名,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投标人;参与确定招标项目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六)发售标书、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按照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负责招标释疑,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勘察现场。

(七)负责通知招标项目评标小组成员、有关人员及投标单位开标的时间、地点。

(八)根据需要组织对中标候选单位的考察,并撰写考察报告报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

(九)负责在校园网主页公示中标候选单位及最终招标结果,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十)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根据公布的招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将履约保证金交财务处,办理《中标通知书》。退还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十一)负责起草项目合同,并会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核,报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审定后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送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十二)负责督促合同的执行;组织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处理维保事项;对招标有关资料和项目完成后的资料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十三)接受学校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协助监督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与质疑。

(十四)逐步建立“施工单位、供应商数据库”、“招投标专家库”、“招投标记录数据库”、“招投标诚信记录数据库”。

(十五)负责向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汇报工作,协助处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受用户和有关单位对中标单位具体表现的反馈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十六)完成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工程类(包括:①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以及与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配套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②道路、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房屋装修维修及拆除、公共停车场等工程项目;③供水、供电、供气、消防、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④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工程项目等,下同)项目采购。

(二)货物类(包括:仪器设备、家俱、药品、图书、教材、材料、服装、生活物资、办公用品等,下同)采购。

(三)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中介、招标代理、物业管理、维护维修、保修保养、卫生保洁、保险等,下同)采购。

(四)特许经营类(包括:店铺、餐厅、停车场、房屋等,下同)租赁。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采购。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

(二)货物类:同类批量货物价值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或单项货物价值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

(四)特许经营类:年租金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相关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四)目标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七条 不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招标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采购方案,报相关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审定后按如下规定执行,并报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一)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零星项目,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采购方案,经相关职能部门(审计、财务)审核,并报相关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审定后执行。

(二)货物与服务类,同类批量或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职能部门根据优质低价原则,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邀请3个以上商家报价,通过商务谈判、询价等形式确定价格和商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计、财务)审核,报相关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招标方式的选择

 

第十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自愿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法人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二十一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二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因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相关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抄送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项目论证已通过,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参与招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六条 主管职能部门和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应当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五章 招投标文件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投标邀请。

(二)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

(五)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和要求。

(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八)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九)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一)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十二)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或者管理、服务商。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主管职能部门可以组织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对需要考察的项目,由主管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

第三十条 一般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特殊招标项目可设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标底由主管职能部门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招标项目设立限价,必须提供充分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方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应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提供虚伪资信的。

(二)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

(三)五年内有不认真履行合同、质量信誉差等记录的。

(四)五年内有行贿记录的。

第三十五条 允许两个以上合格投标人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方。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方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方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待遇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六章 招投标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活动包含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提出招标申请:主管职能部门向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说明项目立项来源、经费落实情况及预算金额、技术及商务要求、选择的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主管职能部门按规范要求编制标书,经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相关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审定。

3.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按规定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招投标活动,由主管职能部门按规范要求发布公告。

(二)受理、开标、评标、定标(具体实施要求及程序见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

1.主管职能部门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2.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组织评标会。

3.评标小组按照评标程序及原则进行开标、评标。

4.主管职能部门在网上公示中标结果。

5.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审定中标人,主管职能部门发送中标通知书。

(三)合同的起草及审定程序:

1.主管职能部门起草项目合同。

2.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3.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审定。

(四)合同签订及履约跟踪(具体见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

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签订合同。

2.主管职能部门跟踪落实合同内容。

3.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及主管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协议的充分落实。

第三十九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评标小组负责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一)评标小组由使用单位、主管职能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评标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学校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由使用单位和招投标监督小组、主管职能部门商议,报相关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审定。

(三)直接参与招标组织活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

(四)一般项目的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招投标监督小组的代表在开标前4小时内共同抽取,并由主管职能部门通知评标小组人员,通知时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评标小组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主管职能部门应逐步建立由相应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入库专家一般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以上的经历,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及监督小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四条 评标小组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其实质性内容。

(三)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四)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四十五条 评标方法一般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合理低价评标法。

(一)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三)货物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

第四十六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和技术难度不高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七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第四十八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四十九条 合理低价评标法,要求招标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第五十条 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检查。

(二)符合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四)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完成评标后,向招标方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人员名单。

3.评标方法、标准。

4.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5.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6.评标小组的授标建议。

7.评标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五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或主管职能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谈判小组,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及其成员应对评标结果负全责。评标小组有不公正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质疑,并立即向监督小组报告,经监督小组调查证实的,学校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报名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评标期间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可采取重新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裁定招标结果无效。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校园网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应在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审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第五十四条 招标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合同时,招标方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招标方可另选他人。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合同订立后,主管职能部门应将合同各送审计处、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方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允许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评标小组组长召集原评标小组成员或由主管职能部门召集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并写出情况报告,报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批准。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是学校招投标活动的专门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对学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凡学校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均应接受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参加学校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本校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2.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4.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上交和不报告的。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6.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故意拖延招标时间,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7.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干扰和插手学校招标活动的。

8.招标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9.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条 主管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则予以取消。凡在校内以往建设、采购中有较差信誉的投标人一般不再中标。

第六十一条 未按规定执行招标的所有采购事项,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六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全程监督学校招标工作,发现程序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在招标过程中,凡涉及收费的,一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支出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坐收坐支。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行健文理学院、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经营性单位以及学校全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企业)的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本办法中的条款与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则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