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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5-06-30 18:0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148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学院、管理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学院、本部门、本企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委托。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也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审计处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审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人事处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经联席会议审议,由审计处报请主管校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审计项目的,由纪检、监察、组织部和人事处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追加审计计划草案,经联席会议审议,由审计处报请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学院、本部门、本企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学院、本部门、本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管理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本学院、本部门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或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目标完成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执行情况;筹资、投资、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经济决策制定、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资产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企业纳税及收益分配情况;与经济活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校党委、行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和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经济目标完成情况或主要经济业绩;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经营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分管校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职责情况和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实施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的时间、审计范围、审计方法等;

(三)审计结果:1、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权益情况;各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等;2、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及经济责任界定;3、以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审计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既反映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又反映审计综合评价);

(五)审计建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将审定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报送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出具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主管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人事处;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情况,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90日内将执行情况反馈审计处;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中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其时间要求执行。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是指审计处根据审计单项结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个人廉洁等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处根据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情况作出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原则;权责一致与依法办事原则;突出重点与慎重稳健原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标准

(一)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三个等次。

1.真实等次标准: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

2.基本真实等次标准:会计信息基本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基本符合,或虽发现个别不真实事项,但总体上不影响基本真实反映财政财务收支;

3.不真实等次标准: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不相符合。

(二)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合法合规等次标准:未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2.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外,能较好地遵守有关财政法规;

3.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违纪违规数额较大,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审计处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效益性评价分为好、较好、较差三个等次。

1.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能够较好地履行经济责任,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效益明显;

2.较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能够履行经济责任,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基本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

3.较差等次标准: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履行经济责任不理想,主要经济指标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较差;

(四)对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经济政策评价分为执行好、执行较好、执行较差三个等次。

1.执行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学校经济政策;

2.执行较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有个别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学校经济政策的现象,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执行较差等次标准: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学校经济政策,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

(五)对重大经济、经营决策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三个等次。

1.规范等次标准:重大经济、经营决策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得到较好执行,实现决策目标;

2.基本规范等次标准:建立有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按决策程序进行,虽有个别环节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但能基本实现决策目标;

3.不规范等次标准:缺少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违反有关决策程序,决策目标实现不好或出现严重损失浪费。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个等次。

1.健全等次标准:关键控制点齐全,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均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2.基本健全等次标准:关键控制点齐全,基本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3.不健全等次标准:关键控制点有疏漏,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

(七)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三个等次。

1.有效等次标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控制的职能,实现控制目标,没有出现内部管理控制问题;

2.基本有效等次标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但有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基本实现控制目标;

3.无效等次标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但没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控制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严重,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八)对个人廉洁情况的评价应当客观表述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

第三十七条  综合评价标准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分为好、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一)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全部在第二等次以上,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70%以上(含70%);

2.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审计整改到位。

(二)良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到75%以上(含75%),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25%以上(含25%);

2.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审计整改到位。

(三)一般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到50%以上(含50%);

2.单项审计虽然发现有经济违法违纪现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关责任人可免予纪律处分;

3.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差等次:

1.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三等次的数量超过50%

2.单项审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问题,有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和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审计整改大部分不到位;

4.接受审计期间有关责任人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审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必须经审计处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综合评价意见和综合评价等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六章   

 第四十条  审计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西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西大党字〔20076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高校  领导干部  审计  实施办法

  广西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月17网络传输

  校对:付文科     录入:王梅     排版:覃瑾(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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