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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汇编
2017-03-08 10:43   审核人:

 

目录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1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 13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 18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 25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 34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 42 -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 54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 62 -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 73 -

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83

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问答... 96

广西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05

广西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118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拉郎配;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33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教财〔201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多年来,高校作为国家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有效改善了高校科研基础条件,高校科研水平和质量大幅度提升,产出了大量优秀科研成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随着高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复杂化,个别高校也出现了一些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的现象,甚至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一)严格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于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应遵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要求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不得调整间接费用。
   
(二)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三)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合同管理。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四)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过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加强项目劳务费管理。各高校应建立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编制劳务费预算的制度,不得简单按比例和随意编列。同时,严格劳务支出,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六)加强科研活动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七)加强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加强项目间接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管理。高校应按规定、按比例核定和使用间接费用,并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二、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一)明确高校学校一把手责任制。高校是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
   
(二)建立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三)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科研预算审核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制度。各高校应在财务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岗位,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科研项目的核算,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完善科研项目评价考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各高校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六)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各高校应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七)建立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制度。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项目执行人员经费使用的指导,安排和落实专项资金,对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进行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八)建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和引导,加强师德教育和学风建设,尽快制定和完善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教监[2012]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和保护高校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高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高校科研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高校科研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

 

1.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牢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使命,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作出重要贡献。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高校科学研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在高校科研活动中学术失范行为较为严重,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件时有发生。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是一项紧迫任务。

 

2.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3.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高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4.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5.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6.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7.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8.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9.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10.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三、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11.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科研行为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12.坚持高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校长要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13.高校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4.高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学校要为学术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5.高校要把教育引导作为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的基础,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弘扬良好学风,不断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16. 高校要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17.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依法惩处高校科研违法违纪行为

 

18.高校要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高校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

 

20121218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教技[20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自身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科研管理体系,增强科学管理能力 

  1.强化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职责。要转变观念,扭转科研项目管理“重争取、轻管理”的倾向,以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作为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涵盖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监督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科研管理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加强对各级行政领导科研管理绩效考核。各高校主要负责人要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统筹协调。

 

  2.强化管理部门职责与协同。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强的工作,涉及校内多部门。学校要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机制,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院(系)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权责,强化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等二级单位管理,加强分工与合作,将责任落到实处,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3.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责权。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4.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学校要在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强化对纵向和横向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责任。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对纵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横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逐步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终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覆盖纵向横向项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二、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5.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的指导。学校应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自身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和研究团队科研项目执行能力,加强统筹协调,扭转重申报、轻质量的现象。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研究的质量和材料的真实性。

 

  6.严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学校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要对纵向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要严格区分和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7.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学校要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引导科研人员合理统筹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8.严肃纵向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要组织专家论证,学校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对任务调整造成的不良后果,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9.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学校要将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合同(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认真做好转拨和外协经费的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劳务费、间接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等的管理,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加强对横向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

 

  10.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学校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验收准备,认真审核验收材料,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对纵向项目要防止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对横向项目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要加强督促与监管,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11.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2.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学校要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13.发挥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功能。学校要引导科研人员树立科研项目成果服务社会的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三、建立科研服务体系,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14.提供项目全过程指导服务。建立形成涵盖立项申报、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研咨询服务体系,指导科研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科研活动、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分级、分类的常态化宣传培训制度,使科研人员熟悉掌握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15.加强科研服务队伍建设。学校要根据科研工作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强化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形成结构和规模合理、专职与辅助相结合的专业化、高素质科研服务队伍,组织和引导院(系)及科研团队设立专职的科研项目服务岗位,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科研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16.提高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整合现有的科研管理系统,建立全面涵盖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项目、人员、设备、经费等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机制,注重完善各学校信息库的建设,实现校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方便科研和管理服务人员及时了解科研项目的动态信息。

 

  17.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项目资料档案管理是科研管理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要重视科研项目资料的积累,完备归档工作,按规定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项目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科研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保障委托人权益前提下,建立公共查询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四、优化考核与监督机制,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 

 

  18.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学校要充分发挥评价导向作用,正确引导和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改革评价机制,推行分类评价和开放评价的新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科研人员面向国家需求,潜心研究,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做出更多的创新性贡献。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19.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学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20.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学校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校内监控和相互制约,要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大科研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逐步建立项目基本信息和绩效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21.建立有效奖惩制度。学校要研究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对于管理成效好、经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的科研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规行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处。对于发生学术造假、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学校有责任组织调查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高校主管部门对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现重大管理失误的学校,将会商国家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警示、暂停项目经费拨付、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 

 

  各地方、高校应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细则,切实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教育部 

 

                                20121217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教财〔20127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中央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1. 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2. 明确院系监管责任。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3. 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4. 设立专门机构。科研管理任务重、科研经费规模大的学校,可以在财政部门或科研部门内部统一设置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外部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科研合同管理、技术市场登记、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5. 建设专业化队伍。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的财务、科研管理人员,充实科研经费管理服务力量。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引导院系和有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聘用科研秘书,协助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学校财务部门要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

6. 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学校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完善系统功能,建立校内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三、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7. 科研编制项目预算。学校财务部门和院系要协调科研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方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编制。

8. 建立预算评审制度。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和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9. 规范预算调整程序。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科研部门审核同意,由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强化统一管理,严格科研经费支出

10. 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方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11. 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12.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13.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指明,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五、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管理方法

14. 按规定加强间接费用管理。按照有关科研项目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间接费用的,学校要合理确定项目间接费用标准,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方法。间接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5. 完善校内科研绩效管理方法。学校要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学校可按有关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中央高校绩效拨款、学校学费收入等经费渠道,在对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建立健全鼓励创新、体现实绩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六、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6.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健全包括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17. 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学校要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搜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18.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 财政部

2012121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50507日 点击数:5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415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02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强化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要求

  课题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课题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三、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

  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课题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部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11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1/4支付资金。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年度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课题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结余经费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 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五、强化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

1.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课题的开放共享。

  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3.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课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六、加强监督检查

1.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课题经费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研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3.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涉及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的定位、承担单位资质、课题组织等方面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为准。对于201111日至通知发布期间批复总预算的课题,在批复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分科目预算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应调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科技部将针对本通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实施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实,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财教〔2011272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专项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财政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区直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区高校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列入自治区教育厅部门预算,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广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研究,防止分散使用。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自然科学重大专项研究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3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重大专项研究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20万元。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专项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的本专科高校。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重要研究开发的前期研究。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课题)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基础理论研究。主要支持围绕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广泛应用前景的科学理论问题开展有意义的探索研究,以及为解决关系经济、社会和科技持续发展的重大及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基础,增加技术和人才储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后劲的研究活动。

(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目的,开展的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等的调查与研究,以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科技攻关。主要支持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重大关键性技术的突破、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提供技术支撑的研究开发活动。

(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主要支持对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的活动。

(五)其他。除上述以外的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确定予以支持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一般按照项目专项经费5%6%的比例核定。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批及经费下达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采取限额方式申报,选题方向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选题应具有学术思想新颖性,符合我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较大的应用前景。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区高校在岗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重点支持4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项目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的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教育厅每年7月底前发布下年度高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二)各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申报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预算。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申请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一条  高校科研项目评审与立项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的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审批立项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由自治区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专家评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项目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项目年度预算,并由自治区教育厅下文公布立项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立项并下文公布。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足额落实自筹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项目间经费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经费额度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专项经费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专项经费调整申请,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三)项目支出专项经费预算科目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专项经费调整意见,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批。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310日前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专项经费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牵头单位及自治区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可对专项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或项目经费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项目验收的前提。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治区教育厅对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属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  科研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本厅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经济建设处、社

会保障处、农业处、企业处、商粮贸处、法规税政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财政监督检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11231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桂财教〔2009164

 


关于印发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效益,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是由自治区设立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发现和培养自然科学人才的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技术前沿的创新性基础研究。

第三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在广西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工作,并在广西境内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性研究,符合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申请资助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为项目依托单位。

第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助经费管理应遵循“尊重科学、依靠专家、择优扶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和拨付

第六条 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来源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项目依托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经费、计划管理费组成。

资助经费是指在基础研究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资助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

1.科研业务费:是指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

2.实验材料费:是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是指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4. 实验室改装费:是指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易改装开支的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不得列入。

5. 协作费: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6.项目劳务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在校研究生)和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10%

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与本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8.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管理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计划管理费是指自治区科技厅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结题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定。

(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依托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

第九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逐步对拟组织实施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基金年度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下达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达至项目依托单位,资金拨付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统筹安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及自筹经费,单独设帐核算,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不得无故终止和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条件等客观因素变化确需调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须按申报程序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管理费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在不超过核定预算的10%,由项目负责人报依托单位批准后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调整执行;超过核定预算的10%以上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依托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自治区科技厅同意调整的,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对于项目负责人在自治区内的工作调动,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工作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书面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并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同时,应由自治区科技厅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并书面报告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并填写《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一式四份,两份报送自治区科技厅,一份存依托单位财务部门,一份存依托单位项目实施部门。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基金项目类别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或预算安排、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应当逐步建立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评估评审专家)在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依托单位、协作单位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等行为的,自治区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助或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基金项目的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填表日期:         

项  目 名 称

依  托 单 位

合  同 编 号

项目起止年月

项目计划经费
总额(万元)

自治区财政拨款金额
(万元)

一、已拨入经费(万元)

二、经费支出(万元)

科目

计划金额

到位金额

科目

支出金额

其中:自治区财政拨款

1.自治区财政拨款

1.科研业务费

     年 月拨入 

1)测试、计算、分析费

    年 月拨入 

2)动力、能源费

     年 月拨入 

3)差旅费、会议费

2.其他财政拨款

4)出版、文献检索、信息通讯费

3.单位自筹

2.实验材料费

4.其他来源

1)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

2)实验用动植物费

3)标本、样品费

3.仪器设备费

1)购置费

2)租赁费

4.实验室改装费

5.协作费

6.项目劳务费

7.管理费

拨入经费合计

经费支出合计

三、经费结余(万元)

依托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附件

 

 

 

 

 

 

 

 

 

 

 

 

 

 

 

 

 

主题词:科技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7印发

 

 

 

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实施绩效,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按期、按质、按量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以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围绕预定目标和任务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下设若干课题。

第三条  项目按照“出产业、出专利、出标准、出能力、出人才”目标要求,突出重点,加强集成,搞好联动,提高显效,遵循“权责明确、指标科学、操作有效、程序规范”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根据职责不同,项目的组织管理实行自治区科技厅、地级市科技局或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并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年度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的原则和重点,负责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课题)申报;

(二)组织项目(课题)申报受理和立项的招标、评估或评审,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立项项目(课题),确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年度项目(课题);

(三)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建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预算经费;

(四)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督促、检查项目(课题)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课题)验收,汇总登记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协调指导地级市、行业部门制订科技计划。

第六条  地级市科技局及区直有关委、办、厅、局的科技管理机构是项目(课题)的推荐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区域、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课题)建议;

(二)组织所在地、主管行业有关单位申报或投标项目(课题),负责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汇总申报项目(课题);

(三)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督促、指导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协助落实项目(课题)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五)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管理项目(课题),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六)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主持项目(课题)验收、鉴定。

第七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课题)预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及时报告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定期编报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四)项目(课题)完成后按要求及时申请验收,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五)按照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课题)全过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课题)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六)管理和保护项目(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八条  联合承担或下设若干课题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由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申报评审或招标等方式筛选确定,或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指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除了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之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项目的课题分解,落实课题内容与目标任务及课题承担单位;

(二)负责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负责组织督查、协调课题的实施;

(四)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做好课题验收、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委托有关地级市科技局或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管理。委托管理事项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原则上不委托管理:

(一)已设有牵头承担单位的项目;

(二)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

(三)其他不宜委托管理的项目。

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级市的项目,原则上不委托地级市科技局管理;跨两个以上(含两个)区直部门(单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委托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管理。

第十条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课题)决策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的咨询工作,专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常年受理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课题)建议。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以及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课题)建议,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组织开展年度项目(课题)集中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申报实行归口和限额推荐。推荐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统一报送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课题)推荐部门为市科技局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联合上报。

第十四条对研究开发目标和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课题),应当依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实行招标。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包括投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项目(课题)实施内容要求相关的研发经历和研发积累;

(三)具有项目(课题)实施所需的配套资金、研发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

(四)具有项目(课题)实施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六)具备年度项目(课题)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了解和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二)具有组织、协调其他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能力;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其近两年财务经营处于盈利状态;

(四)具备项目申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课题)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课题)申报书;

(二)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科技攻关和新产品试制类的项目(课题),应提供立项检索查新报告;技术引进、产品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类的项目(课题),应提供专利检索查新报告;

(四)与项目(课题)申报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课题)内容,在同一年度不能重复申报,也不能拆分另行申报。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申报材料由自治区科技厅受理。自治区科技厅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课题)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课题),按《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办法(试行)》组织评估或评审。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课题)立项审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经评标、评估、评审且建议立项的项目(课题),进入备选项目库。自治区科技厅依据招标结果、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从备选项目库中择优筛选符合年度目标的项目(课题),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立项计划,并予以下达(或与区直有关部门联合下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在立项项目(课题)中择优筛选并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自治区本级预算经人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下达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予以项目(课题)财政经费补助。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逐步对项目(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合同应当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签订项目合同以项目下达文件为依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项目处理。

(一)财政经费补助的项目,应当在财政经费下达文件印发后30天内签订项目合同;

(二)在立项文件中明确为自筹经费的项目,应当在立项文件印发后30天内签订项目合同

第二十四条 签订了项目合同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文件印发后45天内与本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确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送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项目合同是课题任务书签订的依据,课题任务书条款不得与项目合同条款相抵触。课题任务书具有与项目合同同等效力,是课题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合同蓝本(格式)和课题任务书蓝本(格式)由自治区科技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统一编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自治区科技厅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填报有关项目信息报表。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督促检查和协调管理,监督财政经费的使用和配套经费的落实,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反馈自治区科技厅。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限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科技厅、项目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进行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课题)内容和实施期限,确需调整的,应向自治区科技厅正式行文提出书面申请(应有申请文件编号),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委托管理的项目或有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课题,申请调整材料应当附上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课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正式行文提出书面申请(应有申请文件编号),自治区科技厅视具体情况作出决定。财政经费支持项目(课题)的撤销或终止,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自治区科技厅做出书面报告。 

委托管理的项目或有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课题,申请撤销或终止的材料应当附上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按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满后3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可以提前提出验收申请)。 

实行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制的项目,申请项目验收期限可相应延长1个月。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按《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另行制定)执行。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由自治区科技厅发给验收证书。

第三十三条 需要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课题),按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课题)鉴定和验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同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2年内,承担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课题)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项目(课题)取得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与管理(包括成果的保密、登记、转让、奖励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课题)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项目(课题)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项目(课题)承担(申请)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并撤销项目(课题),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在13年内取消该单位或相关人员的项目(课题)申请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或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课题)难以实施的;

(二)随意变更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内容的;

(三)项目(课题)到期不申请验收或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课题)不能通过验收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项目(课题)实施进展情况相关材料的;

(五)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课题)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或者拆分另行申报;

(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包括咨询专家)违规操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咨询专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由自治区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课题),其经费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桂财教〔200738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科综字〔1998〕第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地级市科技局或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问答

http://www.sina.com.cn  20101109 16:55  中国经济网 

 

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以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着力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为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我们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整理形成了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供参考。  

 

1.为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

 

  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身份,可划分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如在读研究生)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现行相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其中,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列支。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此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的异化等不良现象,明确规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此后,针对科技界反映强烈的在科研项目中列支人员费,以及国外允许相关做法等问题,我们对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科研人员的人员费开支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由于所在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等的不同,其开支渠道和水平也不尽相同。例如,美、英一般不允许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人员费,但可以根据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资助方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单独核定一定额度的“一般管理费(overhead)”,由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由单位用于支付人员性费用。美国的大学可以自主确定其科研人员的薪酬水平,大学的教授通常只拿910个月的全时工资,其余32个月的全时工资可以在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国立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薪酬则参照公务员制。法、德、日对大学的教授以及国立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均实行公务员制,工资福利待遇稳定,灵活度小。

 

  在对国外相关经验等研究基础上,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间接费用可以开支用于人员激励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同时我们认为,对于各界比较关注的科研人员的收入没有体现对其工作业绩的激励,收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目前收入分配制度尚不尽完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相联系。

 

2.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比例限制是多少?能否提高“劳务费”比例?

 

  现行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在课题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求各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投入的工作量,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需求编制课题经费预算,从制度规定上并无劳务费比例限制,也不存在提高比例的问题。劳务费预算随项目预算上报后,最终由相关部门根据其组织的预算评审结果核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项目实际评审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比例限制,给科研人员造成了很多政策上的误解。我部近期已与科技部联合发文再一次明确在项目评审中不允许有比例限制。希望相关部门、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不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3.如何解决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成本问题?

 

  目前国家对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其中包括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科研人员工资薪金等,可以统筹用于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有关运转经费,弥补相关管理成本。同时按照现行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项目(课题)经费中均允许列支管理费,用于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承担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此外,针对近年来科技界反映科技项目经费对承担单位的间接成本补偿不足等问题,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建立了间接费用补偿机制和人员激励机制。

 

  另外,部分专家学者等建议完全比照国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核算和补偿的有关做法。目前,确有不少国家采用在科研项目中列支间接费用的做法,如美国各高校就是以政府许可的方式和比例列支间接费用,英国近年来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进行了全成本核算的改革,将科研成本划分为直接发生成本、直接分配成本、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等。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国家对科研成本的核算方式与国家整体的科研管理以及预算管理体系是紧密相关的,比如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知名大学多为私立大学,其经费除来自政府(包括固定拨款及竞争经费)外,很大部分来自于社会捐助、产业界、非营利性组织等,因此在承担国家或产业界科研项目(课题)时,计列部分间接费用以补偿学校管理运营等发生的支出。而如前所述,我国对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其中包括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因此,国家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算不宜抛开这些因素,单纯在核算方式以及比例等方面与美国、英国等国家进行比较。

 

4.科研项目特别是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到位为何较慢?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拨付较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涉及项目立项、任务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拨付资金等环节。目前重大专项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是影响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效率和资金到位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一些重大专项预算编报迟缓,往往超过了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直接影响了预算的下达,并形成了大量结余。同时,在预算下达后,由于有些牵头组织单位特设账户开立等工作进展较慢,相应造成了资金拨付较慢。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专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民口重大专项2010年和2011年预算编报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预算编报时间节点,要求2010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于2010430日前报送,2011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于2010730日前报送,并多次强调请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预算,以保证经费及时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109月底,仍有个别专项未报送2010年预算,没有一个专项报送2011年预算。为此,财政部专门召开了2011年预算编报推进会,督促牵头组织单位尽快报送预算。力争从2011年起,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与部门预算时间和程序做好衔接,将预算全部纳入牵头组织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确保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年初即可使用经费。

 

  对于国家科技计划等科研项目,财政部督促相关部门提前组织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细化率,基本实现了90%左右的年初预算细化到了具体课题和承担单位,年初即可下达相关经费,保证科研活动的经费需求。

 

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为何进行了必要的预算核减?

 

  科技重大专项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凝聚了人民的期盼,财政部高度重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初步建立了符合科技重大专项特点的经费管理模式。2007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7]94号),以规范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切实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2009年,按照既要体现和适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特点和科技活动规律,又要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订了《财政部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对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既做了规范性的规定,又在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同时为使资金安排科学、规范,还建立了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评审制度,由专门的机构组织财务管理专家和同行技术专家,对上报的重大专项预算进行评审。为使评审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公正,还建立了与牵头组织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的制度,评审结果经过牵头组织单位确认后,财政部方核批预算并下达资金。

 

  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还存在较多问题,存在钩稽关系错误、预算开支标准偏高等现象,必须进行必要的预算核减。随着各方面对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熟悉,目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质量稳步提高,2009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调减率较2008年立项项目(课题)有较大幅度下降(由24.87%下降到15.44%)。

 

  需要说明的是,重大专项预算编制和管理一方面要体现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另一方面也应遵循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行规则,应按照预算法和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编制、管理和执行预算,不宜过度放宽。

 

6.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如何解决实际支出与批复预算存在差异的问题?

 

  现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经费支出科目,规范了经费支出范围,提高了科研经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考虑到科研活动的创新性和研究过程的不可预见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考虑了不同科研工作的特殊需求。同时,允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进行调整,达到一定金额和比例或者特殊科目经费的调整才需要报财政部批准,有些要报项目组织部门批准,其他可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调整。应当说上述制度规定,为经费支出的编列、核定和安排使用中的不可预见因素留出相对灵活的空间。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也办理了由于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预算调整事项。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调整做出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只有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发生调整,须按规定报财政部核批;并明确规定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不可预见费,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7.科研项目经费当年是否必须花完?花不完是否就要收回?

 

  部分科研人员反映被要求突击花钱,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必须花完,花不完就收回。对此,现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终止等形成的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规定,财政拨款可能形成结转和结余,结转资金是指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结余资金是指相关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对于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资金的动用,需报财政部审批,但确有需要可继续用于原用途。因此从制度规定看,并没有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必须花完,不花完就会收回的规定。同时目前在科研经费拨付上,均按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要求,根据项目研发任务和进度需要拨付经费,不允许突击花钱。以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为例,《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相应也应按照实施进度支出经费。我们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重申这一制度,避免部门要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突击花钱的问题。但也希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能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合理安排,申请经费拨款,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为何不能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使用?

 

2006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资金管理办法时,针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长期挂账、归项目成员所有、私自发放等问题,规定项目经费结余及时足额上缴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此规定也有利于防止宽打窄用、套取项目资金,避免财政资金低效、损失和浪费。同时如果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比较科学合理,项目经费结余将很少。对于新的研究项目,可以通过现有渠道继续申请经费支持。

 

  此外,中央财政不断优化投入结构,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安排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相关院所和高校开展符合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为科研人员潜心稳定研究提供了保障,也提高了单位对科技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9.如何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科技经费绩效考评工作,避免重立项、轻管理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07年,根据科技经费管理特点,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特别是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展科学基金资助和管理绩效国际评估工作,从历史发展的观点和基础研究的特点两个纬度,以国际的视角,对科学基金25年的战略定位、资助与管理绩效以及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自然科学基金的经验、成效与不足,分析其运行状况,进一步明确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制的着力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助效益。此外,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中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中央财政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县(市)以支持原项目扩大规模、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等后续工作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通过上述措施,推动了科技经费绩效考评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科技经费直接服务于科研活动和科技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十二五”有关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推动科技事业发展进步。

 

 

广西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科字〔201115


 

广西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大学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我校科研工作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新发展中作出新的贡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关于科技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以下两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

1.由国家或地方党、政、军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经费来源于各级政府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科研项目,含我校为正式参加单位(或承担单位)的、经费到我校科研专用账户的合作项目。

2.我国与外国政府部门之间达成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含我校为正式参加单位(或承担单位)的、经费到我校科研专用账户的合作项目。

3.由学校科研基金、人才引进基金等学校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简称学校基金项目)

4.由学校各学院、中心、所、部、处科研基金资助且经费列入学校科研专用账户的科研项目(简称“院级基金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

1.以学校名义与各类企事业单位、民间社团基金会或个人签订的科研合同项目。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境外(含港、澳、台)基金会和非基金类组织资助的科研合同项目。

3.不列入条款(一)所界定的其它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1.学校科技处、社会科学处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科研项目管理职能。

2.学校承接的科研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采用规范的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样本,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合同签订事宜,加盖广西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必要时可盖广西大学公章)。对于没有广西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未加盖学校公章的科研项目,广西大学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法人代表委托授权,擅自以广西大学的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科研项目合同书、计划书、任务书,均被视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此类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3.科研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标明签约人为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科研项目,在没有其它明确授权证明时,任何人员不得代为签署合同。法人代表根据科研项目情况委托以下人员为代理人:

1)纵向科研项目的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作协议等,根据文件签署需要,委托分管副校长或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处长为代理人;

2)横向项目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委托分管副校长为代理人;

3)横向项目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委托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处长为代理人。

4.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项目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5.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6.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7.科研管理部门建立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财务处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数据库,实现科研项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公开科研项目管理非保密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

1.各类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2.项目申请者应仔细阅读相关项目的申请指南,认真选题,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类项目申请书,防止弄虚作假、乱拼凑项目组成员等学术不端行为。否则科研管理部门有权纠正或拒绝受理。

3.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二层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研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跨院、系、所多学科交叉的重大项目申报,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

4.限项申报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将申报指标等额分配到各二层单位,由二层单位选拔申报,或将指标差额分配到各二层单位,由二层单位选拔申报后,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出推荐项目。

5.各二层单位科研管理人员要对本单位项目申报书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书质量。

6.各单位集中将申报书送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聘请专家帮助审查修改。

7.财务处负责申请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

8.申报书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9.获批准立项的的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书、任务书等。

10.我校教师以广西大学名义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以学校名义签订合作申报协议,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通报并备案。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必须转入学校科研专用账户。

第六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合同条款,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合理使用经费,按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研究进展报告。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层单位要实时跟踪检查和监督项目研究工作,确保项目研究人员按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要求顺利开展研究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不许擅自更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起止时间和工作进度、课题组成员等合同条款。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对项目有关内容进行更改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改的书面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承担研究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换负责人的申请报告,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继续履行原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对该项目全面负责。

第九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交延期或终止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若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结题的;或虽有客观原因,但未提交延期申请的;或虽提交了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除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外,项目组主要成员(前2名)3年内(从应结题日算起)不得参加纵向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合同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验收、评审、鉴定、结题。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协助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结题工作,财务处要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经费结题决算工作。学校基金项目的结题须经所在二层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确认。项目组按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全部科研材料整理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1.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由其发布申报通知、组织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的评审原则,评审时项目申报者应予回避。

2.资助条件

专项重点项目的资助条件依据具体情况按程序确定和公布。

一般项目的资助条件如下:

1)资助对象:40周岁以下并已积累了较好研究基础的中青年科研人员。已获得正高职称或主持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的科技人员,不能申请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2)同一位申请者只能获得一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资助。

3.重点资助范围:

1)市场需要、企业急需的新产品开发;

2)有广泛应用前景、可望获得上级或企业资助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的前期预研;

3)可望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基础性研究或跨学科联合攻关项目;

4)广西社会发展急需的软科学研究或有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4.资助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

5.项目经费不能开支劳务费、咨询费、通用办公设备费、管理费。人才引进基金项目可按设备采购审批规定开支通用办公设备费。

6.项目组在经费下达后三个月内未开展工作或擅自中止研究工作,须退回全部拨款。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报所在二层单位同意后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学院是其学院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其经费转入学校科研专用帐户的,按学校一般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须以广西大学的名义签订正式合同,合同文本原则采用学校统一的合同标准格式。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审批程序:

1.项目负责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样本格式,在与委托方(受让方)或受托方协商的基础上,起草合同文本草稿。

2.项目负责人将合同文本草稿送科研管理部门主管工作人员审核。

3.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管理部门主管工作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委托方(受让方)或受托方沟通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并送科研管理部门主管工作人员复审。

4.科研管理部门主管工作人员将复审通过后的合同文本送学校受委托代理人审定、签字。然后由科研管理部门主管工作人员盖章生效,并进行用印登记。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签订后,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二层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报告。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依据学校项目管理规定和合同书,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条款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征得委托方(受让方)或受托方同意,并按程序订立补充合同。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持项目总结报告、委托方或受让方出具的同意结题证明或双方共同签署的终止合同证明,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并归档。对于不按规定结题归档的项目,学校不认定项目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量。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要按合同书(预算书)及相关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财务处、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二层单位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负有管理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学校依据国家、地方相关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经费到校后,科研管理部门按合同向财务处提交项目经费预算科目分配表,财务处据此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经费使用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预算,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严格按预算科目进行管理。

3.学校按相关规定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要按国家和地方相应的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项目管理费的预算,学校按预算收取管理费。合同书中已明确需外转合作单位的经费不在我校计提管理费。我校属协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与主持单位协调好管理费预算。对于允许预算管理费,而项目负责人不作预算的,该项目不能享受学校的相关科研项目津贴奖励。

4.管理费中的10%由学校拨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层单位管理使用。

5.合同书中已明确需外转合作单位的经费,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办理经费外转手续。合同书中未明确外转经费的,如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外转少量经费时,需签订正式合同,方可转拨经费。

6.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国家或地方的相应规章制度处置。留校的项目结余经费,可由原项目负责人用作其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补充经费。结余经费有支出预算的,要按预算使用;无支出预算的,只能用于科研业务支出,禁止用于发放奖金、劳务及福利支出。项目研究人员退休后不能继续挂账。因故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按以上办法处置。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科研管理部门按合同书向财务处提交项目经费分配表,财务处据此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经费使用卡。

2.如果经费使用卡是在未办妥合同免税手续前发放的,财务处代扣营业税及附加税收,待合同免税手续办妥后,财务处及时将代扣税款转拨到该项目经费使用卡中;若免税申请未获批准,则由财务处将代扣税款代交税务部门。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费用由该合同经费承担。

3.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提取4%的管理费;项目经费中属为合同委托方代购专用仪器设备的经费,学校提取1.5%的管理费。

4.管理费中的10%由学校拨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层单位管理使用。

5.为合同委托方代购的专用仪器设备,合同中须作明确说明,并附清单,由委托方签字盖章确认,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后,方可购置,此类仪器设备不需列入学校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6.合同执行过程中,确有需要委托外单位(或自然人)协作的,需签订正式合同后,方可向协作方转拨经费。

7.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置;无约定的,可由项目负责人用作其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补充经费和课题组劳务补贴。项目研究人员退休后不能继续挂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对此前立项且尚在研的项目有效。《广西大学科研管理规定》(校科字〔20043号)中有关科研项目管理之条款同时废止。

                                 

 

                                  广  西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高校  科研项目  管理  办法

 抄发:校属各单位 

 广西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25网络传输 

 校对:刘旗扬     录入:黄晓燕    排版:覃瑾(共印5份) 

负责上传:覃瑾     负责审核:校办秘书科                

 

 

 

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科〔201514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提高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将《广西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

 

 

                                                  广西大学 

                                            201562 

广西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研与经济和应用更加紧密结合,规范科研行为,提高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持续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和贡献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以合同方式委托我校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文社科类咨询和智库建设等项目课题。不包括技术成果转让。 

通过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境外资助的项目课题,若资金提供方没有具体的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可视为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属于学校的科研及其辅助活动行为,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活动,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属于学校科研事业收入,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好监管职责,规范科研行为。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人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监督和检查。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必须坚持采用契约管理方式的原则。项目的获取属于市场配置资源行为,委托方为校外单位,学校为受托方,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必须坚持不损害学校利益原则。学校承担项目执行的法人责任,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学校授权的单位,项目承担人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故意从事有损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有权拒签一切有损学校利益的项目,并对执行中发生故意有损学校利益行为的项目通过合法渠道予以终止,并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简约操作原则。项目来源广、类型多,涉及各类学科专业,执行中的行为存在复杂多样性。 

当项目执行中出现特殊状况时,在上级部门和学校现有管理办法无法覆盖或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学校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多部门协作,按照适度追加说明和审批程序、证据可溯源等方式,积极主动帮助项目承担人解决实际困难,减少科研人员无效事务付出,使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执行项目上。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平衡学校和项目承担人的利益原则,最大限度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项目设立并获得经费资助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属性,需要学校和项目承担人的共同努力。所以,在保证学校收益与支出成本基本持平的基础上,项目经费支配和利益向项目组倾斜。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九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校内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到位。 

(一)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的事前审核、签订、登记备案、技术市场登记,项目结题登记、绩效考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二)财务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供到款通知、经费分配、财务处理、部分科目预算控制、经费使用建议等服务;协助项目结题结算等工作。

(三)审计处主要职责:负责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工作;根据项目需要,对一次性开支20万元(含)以上所有权归学校的设备购置等大额资金按规定程序进行重点审计监督。

(四)设备处主要职责:根据项目需要,受理、审批、招标采购仪器设备或大宗材料,负责办理所有权归学校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入帐管理及报废等处置工作。

(五)监察室主要职责:参与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经费使用的举报并负责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六)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本单位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购置或组装、试制形成的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七)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应熟悉并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科研活动的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是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中的经济业务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法律责任。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和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部门、项目委托方、社会第三方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或检查。

第十一条  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合同订立、经费使用、结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合同订立和备案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统称项目合同)。未经学校审批签订合同或经费未转入学校的项目,不纳入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范畴。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任务、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结题要求、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签订和备案程序: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充分洽谈协商,形成合同文本,填写《广西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备案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和备案。合同原件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2份、所在单位1份。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审核分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要审核项目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合同审核要注意规避风险、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签订、审核项目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需求,注意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人士协助评估合同内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组织项目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条款,根据预算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保存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应与委托方及时协商并达成共识,必要时应取得委托方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如未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合同内容变更:项目合同生效后,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负责人或合同内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征得委托方同意,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和登记:项目执行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协商结题的形式,并获得委托方同意结题的证明材料,填写《广西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记结题。如无委托方同意结题的证明材料,《广西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需委托方签章确认。未征得委托方同意,项目不得无故延期结题,因延期结题或不结题导致违约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执行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或与委托方共享。如项目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归属。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后由项目组管理,共享使用。项目合同中有约定代购或委托组装、试制仪器设备的,其所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列入学校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第五章  经费预算及开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编制支出预算。 

项目合同已明确经费预算的,依照合同内容执行。学校按规定提取管理费,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项目合同未明确经费预算的,应参照以下办法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提交《广西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财务处建立经费卡。

(一)直接费用:指业务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1.业务费: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或设施改造建设费、材料费、差旅费、协作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燃料动力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数据采集费、出版/图书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仪器设备费:包括所有权归学校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所有权归委托方的代理购置或委托组装、试制的仪器设备费(简称代购设备费),其中代购设备费需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

协作费:指项目部分任务委托其他单位完成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场地、设备租用费等,原则上不超过到校经费30%

2.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3.专家咨询费:不超过到校经费5%

(二)间接费用:包括工作绩效、管理费、税费和其它费用。

1.工作绩效:指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给参与项目的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成员的加班费和误工费,不超过到校经费35%

2.管理费:按到校经费数额提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作为学校科研业绩奖励和项目管理的费用。

到校经费50万元(含)以下按8%提取管理费,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7%提取管理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6%提取管理费,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提取管理费。

鼓励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所有权归学校的仪器设备。购置单台套价格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学校按购置费的5%返还管理费。

3.税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由项目组提供税收减免的依据与凭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指导和协助办理减免手续。

4.其它费用:指项目执行过程必要发生的除上述以外的费用,含公务接待费,不超过到校经费10%

第二十三条  经费预算调整:项目建立经费卡后,不得随意调整经费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调整预算的,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如执行项目合同约定预算的,还须征得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费开支: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按预算专款专用。 

1.协作费开支:申请转拨经费除提供委托协议或合同书以外,还须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收款单位是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收款单位是事业单位或公益性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差旅费开支:原则上按照《广西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西大财〔201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自行安排车辆出差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销差旅费和车辆补贴费,原则上不批准自行安排车辆出差广西以外地区。车辆过路费票据作为人员差旅费和车辆补贴费的报账凭据,采用包干方式补贴车辆费用,南宁市辖区县(指南宁绕城高速收费站以外)往返每车次补贴400元,广西区内(南宁市辖区县以外)往返每车次补贴800元。

3.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工作绩效开支:原则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涉及三农、采矿、勘探、社科问卷调查等领域的项目,如确需现场支付小额现金的,须提供用工说明和领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领款签名等痕迹凭据,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4.误餐费: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应书面说明误餐的具体工作内容和人员名单,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凭餐票报销。

5.公务接待费:按学校有关公务接待的审批程序报账,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凭餐票报销。

6.除以上说明外,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开支,一般应按《广西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西大财字〔201213号)的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合法、合规、合理和可溯源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追加说明,经所在单位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后开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财务处设立个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实行个人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制度。项目办理结题登记手续后,如有结余经费,可提取50%作为奖励绩效发给项目完成人员(转账支付)。剩余部分,学校提取5%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其余转入项目负责人的个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由负责人支配,用于团队科研条件建设、能力提升和科研活动,含境外进修或参加会议、学生补贴等开支。 

第二十六条  科技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资金。 

经费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相关,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假借协作之名,将资金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和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一次性发生大额资金转出和开支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责任承诺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开展横向科研活动,将横向科研项目作为校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之一,并按照学校有关科研业绩奖励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时,遵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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